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选派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2  点击量: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4〕31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选派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选派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611

 

 

安徽师范大学选派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国际化水平,规范教职工公派出国(境)进修选派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证质量”的原则,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有计划、有重点的选派教职工赴国(境)外一流学校和学科专业进修。

第三条 根据经费来源不同,教职工公派出国(境)分为国家公派出国(境)、学校公派出国(境)两种形式。

第二章  选派条件和待遇

第四条 国家公派出国(境)指经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等渠道申请、派出,国家资助留学费用的出国(境)进修方式。国家公派出国(境)为面向全国选拔项目,由项目注明的受理单位负责受理工作,具体项目选派办法、条件要求、申报指南等信息请登陆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查询。每年可申报的具体进修项目、时间安排等以国家留学基金委当年公布为准。

国家公派出国(境)相关待遇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管理规定》(校人字〔201362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按照派出渠道分为AB类。A类是指经由学校人事部门派出,或上级部门下达计划需经学校推荐的出国(境)进修方式。B类是由其他单位派出或个人自主联系、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派出的出国(境)进修方式。

第六条 申请学校公派出国(境)的教职工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博士学位;

2、经学校外语培训合格;

3、取得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正式邀请函。

第七条 A类学校公派出国(境)方式,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学校资助进修期间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如属短期进修(三个月以内),进修期间相关费用由学校和所在单位共同承担。

B类学校公派出国(境)方式,相关待遇及费用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管理规定》(校人字〔201362号)执行。如属短期进修(三个月以内),进修期间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承担部分可从学校划拨至单位的短期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进修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具体选派工作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培养培训管理规定》(校人字〔201362号)中相关程序进行,其中上级部门下达计划的出国(境)留学名额、条件和程序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九条 公派进修教职工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相关任务,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允许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教职工出国(境)进修结束,返校一个月内以总结报告会的形式汇报进修成果,并将时间及地点提前告知人事处。学校根据所提交材料及报告会内容等对教职工进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兑现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国外友好合作院校平台,不断加强对外交流,积极拓宽教职工出国(境)渠道。各单位要加强出国进修人员的管理,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教职工在进修期间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并定期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人事处 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