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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实践办公室规章制度与细则(暂行)
添加者:尚科臣  审核者: 奚泰来  发布时间:2022-02-23  点击量:

第一条 艺术实践教学与课堂理论教学相互渗透,符合音乐学科教学规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以舞台艺术实践为载体,获得艺术美育的认知和专业技能的提高,进而全面提升自身综合艺术素养。

第二条 艺术实践办公室,是音乐学院艺术实践活动的执行机构,其职能在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艺术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及相关学科建设的支撑,为学院艺术实践教学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多样化、特色化”而服务。

第三条 艺术实践办公室是音乐学院直属部门,其工作对分管领导负责。

第四条 办公室设有常规工作岗位3-4个,学生助理2-3人。学生助理听从相关

老师安排与调遣,协助做好艺术活动的常规工作。

第五条 对于校内各种艺术实践活动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校外演出活动由院分管领导牵头拟定工作方案,负责接洽、策划、组织,落实。

第六条 常规工作涵盖校外、校内、院内的任务型音乐会、主题综艺晚会、各类艺术比赛、艺术展演、商业合作演出、设立项目的艺术活动与交流等。其它不属于艺术实践性质的活动原则上不纳入工作范畴。

第七条 所有学院艺术实践活动,应由艺术实践办公室负责组织、策划、管理,严禁师生以个人名义组织学院或其他艺术实践类活动。

第八条 艺术实践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工作量,由艺术实践办公室负责记录,核算,最终学院分管领导组负责认定、解释。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的各类艺术实践活动,均应以日志形式进行记录和相关报道,各类多媒体及文案资料应及时存档,归类管理。

第十条 在日常工作当中,要确保学院相关部门与艺术实践办公室的联络畅通,

并统筹组织、协调安排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职责与分工完成艺术实践活动策划,日程安排、移动车辆与交通

安排、食宿酒店、对外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职责与分工,负责完成经费预算、报账、填报劳务等相关财务明细梳理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艺术实践工作中完成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和学校重大艺术实践活动

中,应按照分管领导的工作部署和调配,办公室成员统筹协调完成相关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艺术实践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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