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位置: 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2  点击量:

安徽师范大学文件

校人字〔2014〕27号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529

 

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培养体系,加强学校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的结合,培养中青年教师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根据安徽省教育厅、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高校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计划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用一致。教师社会实践的方向必须与本人从事专业或研究方向一致。

2、就近就地。教师社会实践地点坚持立足芜湖市、安徽省,辅之以省外。

3、统筹规范。各单位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原则统筹安排教师社会实践,教师参加社会实践须根据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选派对象和形式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其中工科和应用型专业、学科教学论及相关教育学专业教师,以及其他专业1980年以后(含1980年)出生的教师,社会实践经历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学校每年下达教师社会实践选派计划,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校每名中青年教师都具有社会实践经历。

第五条 教师社会实践期限累计为6-12个月。教师社会实践可采取脱产或兼职的方式进行,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利用寒暑假、课余时间进行社会实践。

第六条 教师社会实践主要有以下形式:

1、挂职锻炼:到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等担任管理人员、企业和乡镇科技特派员,进行挂职锻炼。

2、顶岗培训:到企事业单位开展顶岗培训,熟悉和掌握工作流程和专业实践技能。

3、产学研合作: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主持或参与应用研究、科技攻关、产品研发、工程设计、成果推广、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4、志愿服务:到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企业、新农村建设示范点等开展志愿服务,了解国情、社情和民情。

5、调查研究:结合学科专业,针对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开展社会调查和课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形成调研报告。

6、中小学教研:选派学科教学论、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等专业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等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7、各单位结合学科特点和队伍建设需要申报并经学校认可的其他社会实践形式。

第三章 选派程序和待遇

第七条 选派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个人申请。学校每年11月份发布通知,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个人发展需要提出社会实践申请,经专业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单位递交《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单位推荐。各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制定年度教师社会实践计划,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一份报至学校,另一份单位留存。

3、学校审批。学校对各单位年度教师社会实践计划进行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向单位反馈。

4、实践总结。社会实践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见附件2)、工作过程原始材料(如工作笔记、实践单位考勤表、原始记录等)和实践成果材料,经所在单位汇齐后统一交人事处。

5、学校考核。学校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考核组,采取汇报答辩的方式,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方可承认社会实践经历并兑现相关待遇。

第八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加强与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农村联系,通过平台合作,建立教师社会实践基地。每个学院须建立基地1-3个。在此基础上,学校将遴选建设教师社会实践校级基地,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九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教师社会实践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支持和便利。参加社会实践的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期间正常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社会实践考核合格者,实践期间的考核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学校给予各单位教师社会实践校级基地建设经费和参加社会实践教师交通费、住宿费等补贴,以上费用均从学校划拨至学院的短期培训经费中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将根据教师参与和基地建设情况对各单位教师社会实践工作进行考核,并将此项内容纳入二级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工科和应用型专业、学科教学论及相关教育学专业具体范围由学校认定。

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批准参加社会实践者,实践经历学校不予认定,如影响正常工作,按学校考勤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申请表

2、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申请表.doc
附件2:安徽师范大学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考核鉴定表.doc

 


主办单位:人事处 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