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日常工作考评细则
(二O一九年十月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委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意识,进一步提高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队伍的自身建设水平,促进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队伍管理的更加科学化,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时,为了形成一套健全、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和激励团委学生会成员更好地服务于团委学生会工作和学院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全体成员。
第三条 本条例根据《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符合《工作条例》的详细规定。本条例中如有和《工作条例》中的规定相违背、抵触,则以《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准,本条例中有关规定无效。
第四条 本条例由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主席团制定,经分团委和部长联席会议审核表决通过后由办公室监督实施。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本条例中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应发展要求的内容由主席团及时修改、通过并继续施行。
第五条 本条例考评结果为日常工作考评得分,是团委学生会成员学年考核得分的组成部分。团委学生会成员学年考核得分由日常工作考评得分、学期考核得分、各部门负责人评分组成。学年考核得分=日常工作考评得分*50%+学期考核得分*30%+主席团评分*8%+部长评分*12% 。
第六条 团委学生会成员日常工作考评得分由基准分、奖励分、扣除分组成。日常工作考评得分=基准分+奖励分-扣除分。部门和个人的起评基准分均为1 0 0 分。
第七条 办公室建立各成员的考评档案,协助主席开展考核工作,定期汇总并通报考核结果,以示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部门、优秀干部以及优秀部员的评比,获评者由主席颁发证书。
第九条 团委学生会成员日常工作考评细则由部门日常工作考评细则和成员日常工作考评细则组成。
第二章 制订原则
第十条 有章必依、有奖有惩、奖惩分明、奖惩有度。
第十一条 在奖励上以精神鼓励为主;对犯错误的成员,坚持思想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章 考评细则
<一>扣分细则
第十二条 例会召开情况。
根据《工作条例》,各部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部门例会。原则上各部门所有成员必须到会,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以及不能准时参加的应提前请假或向部长(包括主任和队长,以下均统称为部长)、副部长(包括副主任和副队长,以下均统称为副部长)说明情况。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应按时召开并出席本部门例会,会议情况应及时、准确记录。
每月未按时组织召开本部门例会的,部门扣10分/次,部长扣8分/次,副部长扣5分/次,部员扣3分/次。
第十三条 材料上交情况。
各部门、各部员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等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具体上交材料、上交时间由主席或办公室通知各部及各部部员。在超过上交期限5天之内上交的记为迟交,5天之后上交的或未交的均记为未交。各部门及部员的材料上交时间由办公室记录统计。
1.部门材料上交情况:
①部门材料迟交的,该部门扣8分/次,部长扣5分/次,副部长扣3分/次;
②部门材料未交的,该部门扣10分/次,部长扣7分/次,副部长扣5分/次;
③上交材料经查实存在虚假的,该部门扣15分/次,部长扣10分/次,副部长扣8分/次。
2.个人材料上交情况:
①个人材料迟交的,该助理扣3分/次;
②个人材料未交的,该助理扣5分/次;
③上交材料经查实存在虚假的,扣10分/次。
第十四条 日常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工作,各部员应认真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行自己的职责。
①未认真组织开展或未及时组织开展本部门工作的,该部门扣8分/次,部长扣5分/次,副部长扣3分/次;
②经查实,无故未完成工作计划(包括部门计划和个人计划)的,该部门扣10分/次,部长扣7分/次,副部长扣5分/次,部员扣3分/次。
第十五条 活动出勤情况。
成员应按时出勤各项安排的会议、活动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请假或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自离岗(离会)。签到时不得不签、不签、代签、多签。各项会议、活动和工作应做好签到、记录工作,由办公室定期汇总统计、张贴公示。
①成员签到时,无故不签、补签、代签、多签的,扣3分/次;
②成员无故迟到且未事先说明的,扣5分/次;因病因事迟到且事先说明的,不予扣分;
③成员无故早退、擅自离岗离会的,扣8分/次;因病因事早退、离岗、离会且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的,不予扣分;
④成员无故缺勤的,扣8分/次;因病因事早退、离岗、离会且向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的,不予扣分;
第十六条 回避保密情况。
成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透漏信息资料,严禁徇私舞弊,违者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①日常工作中,经查实,成员存在泄露信息的(有意或无意),扣20分/次,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直接清退并追究责任;所在部门扣15分/次,部长扣13分/次,副部长扣10分/次;
②日常工作中,经查实,成员存在徇私舞弊的,扣15分/次;
③日常工作中,经查实,成员不遵守回避制度的,该成员扣8分/次,部长扣5分/次,副部长扣3分/次;
第十七条 批评情况。
对日常工作中表现消极、工作情况差的成员给予一定的批评处分。
①团委学生会全体大会上,受批评者扣15分/次,所在部门扣5分/人次(部门扣分=受批评者人数*批评次数*5分/人次),部长扣5分/次,副部长扣3分/次;
②部长联席会议上,受批评者扣8分/次;
③部门例会上,受批评者扣5分/次。
<二>加分细则
第十八条 临时活动开展情况。
部门开展的临时活动取得成功并产生良好的影响,该部门加15分/次,部长加10分/次,副部长加8分/次,部员加5分/次。
第十九条 表现情况和表扬情况。
成员发现队伍建设或日常工作中的一般问题或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设想、一般性的解决方案或具备可操作性的优化解决方案的,应及时记录;对日常工作中表现积极、尽职尽责的助理给予一定的表扬奖励。
①发现并提出一般问题者,加3分/次;
②发现并提出重大问题者,加5分/次;
③提出设想、一般性解决方案者,加3分/次;
④提出可操作性的优化解决方案者,加10分/次;
⑤学生会全体大会上,受表扬者加10分/次,所在部门加5分/人次(部门加分=受表扬者人数*表扬次数*5分/人次),部长加5分/次,副部长加3分/次;
⑥部长联席会议上,受表扬者加8分/次;
⑦部门例会上,受表扬者加5分/次。
第二十条 日常出勤情况。
一个月中,各项工作均满勤的部门加10分/次,该部门所有成员加5分/次。
第二十一条 大型活动参加情况。
对于成员在其参与的大型活动中的辛勤付出和得到的锻炼应给予肯定并加分褒扬。大型活动不包括日常值班、检查等工作内容。
①成员参与学院演出服务工作,加8分/次;
②成员参与校学生会工作会议,加5分/次;
第四章 优秀部门、部员的评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优秀部门、优秀部员评定,先由部门(部员)申请,并上报各项活动和工作的总结汇报材料,作为审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优秀部门、优秀部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部门部长、副部长应认真制定本部门学期工作计划,传达院领导老师的工作指示,传达主席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组织本部门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做好工作和活动的记录总结工作,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中,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出现的问题、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学期末向主席递交工作总结。
2.该部门部员认真学习并遵守《工作条例》,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态度良好,并为促进队伍的发展建设建言献策,表现优异。
3.该部门平时应积极配合主席团和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在学年末其他各部部长、副部长的评定中达到“合作”及以上等级。(评定等级分为“很合作”、“较合作”、“合作”、“一般”、“不合作”)。
4.该部门所有成员日常工作考评得分不低于85分。
5.该部门在各部门日常工作考评得分排名中位于前两名。
第二十四条被评定为优秀部门、优秀部员的,由学院领导老师颁发优秀部门、优秀部员(作为后备骨干着重培养),荣誉证书,并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凡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善于领导和积极开展活动的部员,鉴于实际情况,可直接晋升为部门副部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和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违法乱纪者,给予清退处分,并交由学院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成员出现以下情况者给予相应处分:
①受到国家法律制裁或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直接给予清退处分;
②出现重大过错的,征得指导老师同意,直接给予清退处分;
③无故缺勤三次的(迟到两次算一次旷班,请假三次算一次旷班),直接给予清退处分;
④考核不合格者,给予劝退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各项扣分加分规则按照部员、副部长、部长及部门、主席团不同的责任要求进行评分,实行累计扣分和累计加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各项活动和工作的组织开展、记录总结工作,配合主席做好部门及成员的考评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视实际情况酌情奖惩。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音乐学院学生会主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