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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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O一九年十月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是一支由院级学生干部组成,由院党委和团委共同管理与培养,以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为宗旨,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院团委学生会的一切权力与义务属于全院本科学生,配合开展校学生会牵头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与服务工作。院团委学生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院团委学生会服从音乐学院的领导,协助音乐学院的工作,制定有关学生工作的细则,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有益活动,督促学生自觉培养学习和生活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团委学生会参与本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生活、学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协助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有关学生工作的开展,在学生工作中起着服务员、信息员、宣传员、组织员、监督员等的作用。

第二章 会员的权益与义务

第五条 凡是有本校学籍的本科生,被院团委学生会录取并承认、遵守学生会章程的均为团委会员。

第六条 院团委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三)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和文明公约,文明自律,尊师爱校;支持学生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生会的决议,完成学生会委托的工作;

(四)遵守院团委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团委学生会决议,积极参加院团委学生会活动,在院内外展现音乐学院学生的良好形象,认真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院团委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团委学生会内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团委学生会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要求院团委学生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的权利;

(四)有参加院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团委学生会成员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优评先等方面享受优先考虑待遇。

机构与机构职责

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成员由学院面向全院学生公开招聘,经面试合格,考核后择优录用,每届团委学生会成员聘期一般为一年,凡在一年中工作突出者,留作后备干部续任。

学院成立团委学生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团委、主席团、办公室、女生部、文艺部、新媒体中心、学习部、生活部、体育部、艺术工作中心十个部门。

学生会主席团主要职责是负责学生会队伍的自身建设、各项工作的总体安排、调动与协调;督促各部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和学生会成员的工作进行考勤与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值班工作的安排、协调;会议和活动的通知、联络、协调、记录及考勤;材料的汇总整理、统计归档;学生会的账务管理和报销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新媒体中心下辖摄影队、文案组、网宣科,主要职责是负责官微、官博等公众号的日常推送;日常活动、会议的照片采集与活动记录;通讯稿的撰写、院会成员的办公技能培训等工作,积极做好学院和学生会主席团各项工作和建设活动的宣传。

第十三条文艺部主要职责是配合校会及学院组织开展学生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负责协调和服务学院相关艺术展演、指导本科生艺术表演等。陶冶学生艺术情操,选拔艺术人才,拓展学生艺术发展空间;开展学院特色活动,为学生增强文艺演出实践能力。

第十四条体育部主要职责是对接体委,负责院校各项体育活动的报名对接和后勤保障;统领学院运动会、体测等工作。开展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增强体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第十五条生活部主要职责是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宿舍卫生及安全状况检查等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校、院寝室文明、生活等相关奖项评定;

第十六条 学习部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技能竞赛等课外学习活动;联系学校,掌握信息。做好重考缓考的布置工作;指导各班学习委员开展学习工作;开展学习交流、专业技能培训、组织技能比赛,促进学院同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提升;负责学院学生琴房巡查,并每年创建学院学习生活通报群,及时通报学习检查情况以及生活部查寝情况并与辅导员及时汇报,如违纪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工作中心主要职责是协助学院开展文艺展演活动;负责学院品牌艺术展演(如高雅艺术进军营、进校园,欢乐芜湖等系列演出)的后勤保障和舞台执行;负责学生会各项活动的执行与监督;负责学生会氛围建设,展现学生会精神风貌。

第十八条 分团委主要职责是全面协调团委书记和副书记处理院共青团的各项工作,做好团学生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工作,定期召开学院团委的各级会议,听取各团总支工作汇报和情况反映,布置、研讨和检查团的工作。抓好团的基础工作和团的组织建设,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团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负责学院团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第十女生部主要职责是学院及校级会议和活动时进行礼仪工作,充分展现音乐学院形象;辅助各项演出活动的开展,并定期开展礼仪课,营造学生会良好的精神面貌。

二十各部门应明确并认真履行相关的职责,要加强部门间交流、协调和配合,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要严于律己、积极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学生会的工作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协作。

干部与干部职责

二十一学生会设团委副书记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办公室、新媒体中心、女生部、体育部、生活部、学习部、艺术工作中心各设部长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部长若干名。

二十二团委副书记和主席对学院负责,接受院领导老师的工作指示,及时向领导老师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团委副书记全面负责团委工作,主席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团委副书记和主席负责加强团委学生会队伍的发展建设,召开各类团委学生会工作会议,指导各部门开展工作并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对全体工作成员进行考评、考核,制定干部调整方案并报处领导老师审批;接受全体学生会成员的监督。

二十三副主席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在主席不在的情况下代理履行主席职责;向其分管的部门传达学院有关文件精神和院领导老师的指示;指导分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四部长在指导老师和主席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召开部门每周例会,听取部员工作汇报,负责本部门成员的考勤与考核;及时向指导老师和主席汇报工作情况。

二十五副部长协助部长开展工作,按时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监督部员开展相关工作,及时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在部长不在时代理履行部长职责。

工作制度

二十六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学生会大会、每周召开一次主席团及部长例会、部门内部例会,传达学校和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部署后阶段工作;

第二十考勤、考核制度。各种会议和活动均实行签到考勤制度,不得不签、补签、代签、多签;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向主席或各项活动负责人请假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不得无故缺勤及事后补假每学期无故缺勤三次的成员作自动离处理。

学生会办公室协助主席定期对各部门工作情况和全体学生会成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考勤考察。

各部负责人应及时、真实地向主席反映本部门成员的工作表现,思想状态等;主席团对全体学生会成员进行考核,并及时向指导老师汇报考核结果。

每学期结束,主席应组织成员认真填写一式两份《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鉴定表》,一份由学生会留存,一份交学院指导老师。

第二十计划、记录和总结制度。分团委、主席团及各部在学期初要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做工作总结,各成员在学期末须向主席递交工作小结;各项工作、会议及活动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在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与记录存档工作。

第二十学习制度。成员要认真学习学院有关文件及《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团委学生会工作手册》,领会文件精神,提高思想水平、理论修养和道德品质;要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学习成绩、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要认真工作,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创新,根据实际需要掌握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全面发展。

三十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活动开展前须向主席团和指导老师请示,经指导老师和主席团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工作和活动的进展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主席团和指导老师汇报;各部门会议合活动开展后应及时向主席团递交会议记录及活动总结。

三十一保密制度。未经许可所有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透露学院、领导老师和学生会所作的各项工作计划、各类检查结果以及个人信息等任何资料,不得擅自带走任何材料。

在例行检查时,成员不得透露或泄露工作安排、检查人员、检查数据、检查结果等任何信息。否则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三十二报销制度。报销单据必须“三字”齐全,办公室方予以报销。“三字”即经办人签名、证明人签名、主席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席签名。

三十三首问负责制。即一项工作交由某位成员完成,该成员应负责到底。若工作过程中需要交接,该成员需向交接成员交待清楚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和已完成情况,并全程跟踪工作进展情况,若工作未及时完成或工作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责任仍需由首位接受任务的成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巡察制度。学生会主席团、办公室成员以及其他工作经验达一年以上的老成员应对学生会成员平时的值班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巡察,记录成员在值班或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错误,及时纠正,定期总结并向主席团递交巡察报告,提升学生会队伍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促进音乐学院学生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十五团委学生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端正工作态度,强化服务意识,服从工作安排,做事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方法灵活,举止文明。

第三十团委学生会成员应自觉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清除处分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团委音乐学院学生会应继承学生会队伍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团结协作,配合院领导老师和主席团开展日常工作,保证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十八条 团委学生会成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并向院领导老师反映学院发生的各种问题、特殊情况以及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工作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音乐学院学生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