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音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编辑:王方 预审:奚泰来 终审:奚泰来  发布时间:2022-02-23  点击量:

音乐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学院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和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安徽师范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管理办法》,《安徽师范大学师德师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上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未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二)党政管理岗位严格实行坐班制、教辅人员按照学院岗位要求执行坐班制,辅导员按照学校学生处要求执行坐班制、应遵守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各类人员没有上级文件规定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外出兼职(学术、学会兼职按照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考勤实行月报制,校人事处将按月公布各考勤单位报送的非满勤人员信息,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公布结果无异议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请假制度

第七条  教职工若确实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其他原因(如外出学习、攻读学位、进修、出国等)需要离校,以及因事不能按时到岗或不能参加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理论学习、教学、科研、艺术实践工作及其他集体活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请假审批权限报批,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  休假期满或休假未满提前回校工作时,应及时向本单位报到,并按照原请假审批程序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者,应先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九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学校中层正副职人员:请假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院其他人员: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者(含5个工作日),由学院负责人审批;请假5个工作日以上者,由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因临时紧急事务需请假的,应及时向学院负责人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3个工作日内,补办或委托他人代为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写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请病假须持医院诊断书、病历、病假证明(急诊除外),由本人填写《审批表》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请婚假、产假者,应持结婚证或出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需提前休息或到外地分娩,从开始休息之日起计算为产假,女教职工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第十三条 请探亲假者,由本人填写《审批表》,注明探望对象、时间和地点等,由学院负责人审批即可。经批准探亲的教职工,在离校前应将批准假条送人事处备查,以便办理审批旅费或报销手续。教职工探亲如无特殊原因,均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

   (二)教职工请病、事假期间,经查实从事未经允许的经营性活动者;

   (三)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而逾期不到岗者;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境)、出国(境)学习人员未办理离校手续、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逾期未归者;

   (五)不服从学校、学院工作安排和调整,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报到时间者;

   (六)学校、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政治学习及重要会议、学院集体业务活动等未参加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七)未经批准迟到或早退4次以下的,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未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4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经批准的迟到或早退8次,按病、事假半天处理,依次类推;

  (八)一周之内无任何考勤,又没有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人员;

(九)到校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脱产读博、脱产博士后研究、国内访学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

(十)其他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第十五条  对旷工人员的处理:

  (一)当月累计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当月预发的奖励性津贴。

  (二)当月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预发的奖励性津贴。

  (三)当月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

  (四)当月累计旷工4至7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半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当月累计旷工8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当月全额工资、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因学校政策变动,导致本办法规定与学校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学校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