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高燕 预审:王方 终审:奚泰来  发布时间:2022-03-1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学位点建设,规范学位点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校研字〔2014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负责人在研究生院和所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学位点建设。

第二章 遴选与任职

第三条 学位点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为: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修养,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群众基础好,身体健康。

第四条 学位点负责人应为现任研究生导师,科研能力强,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专业学位点负责人应有一定的`行业实践经历和背景。学位点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

第五条 学位点负责人候选人由本学位点全体导师选举推荐,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正式聘任。

第六条 每个学位点设负责人1名。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可以兼任其中1个二级学科点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七条 根据国内外学科发展的趋势,凝练学位点研究方向,制订学位点建设规划和导师队伍建设方案。

第八条 提出本学位点研究生导师增补的意见,负责本学位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师生双向选择和导师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 组织本学位点建设经费年度预算的论证工作。

第十条 按照国家、安徽省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组织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1.主持制定和修订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审定课程教学大纲、参考书目;

2.组织本学位点招生宣传,组织、参与复试、录取工作;

3.组织本学位点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学位音乐会、学位论文预答辩与答辩等工作;

4.组织本学位点导师及研究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撰写本学位点年度建设报告、基本状态信息报告等填报和信息采集工作;

6.负责做好本学位点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评优评先的审核工作,积极引导学生就业和创业;

7.完成学校和学院交办的与学位点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聘任

第十一条 学位点负责人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学校组织新的学位点负责人选聘工作。

第十二条 任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学位点负责人时,按照遴选程序产生新的学位点负责人,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学院组织对学位点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以检查学位点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业绩为主。具体考核细则由学院制定报学校审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对考核合格的学位点负责人核发岗位津贴,并予以连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停发岗位津贴并取消学位点负责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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