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6日
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属于国家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为了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导师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术研究引导、学位论文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同时导师也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人,应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负有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纪教育和道德修养教育的责任,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条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院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
第三章 导师聘任
第四条 根据研究生教学和培养的不同需要,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建立科学、规范的导师聘任制度。
第五条 能够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作风正派。
第六条 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学位课程;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导师职责。
第七条 硕士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外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可以适当放宽)、副教授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或业绩突出的副教授),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新增补为研究生导师的,原则上应能完整指导一届毕业生。
第八条 新增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近五年的教学科研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第1条及第2至5条中的任一款:
1.主持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前二名);或主持横向课题,到账经费文科20000元以上,理科50000元以上。
2.在一级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者在二级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三级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
3.公开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1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主编过教材1部,若为合作,本人承担撰写任务应达10万字以上。
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两名)。
5.特殊专业或特殊业绩由学院参照学校相关规定认定。
第九条 专业学位导师的遴选另见各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制订的导师遴选办法。学术型导师可申请兼任专业学位导师,但必须符合专业学位导师遴选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应符合下列条款: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近八年、自然科学类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二)科学研究必须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哲学社会科学类近八年一般应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合著必须单独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者出版2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中至少1部为独著,合著必须单独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一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人);或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第二人)或三等奖(第一人),且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2.自然科学类近五年一般应在本专业领域国际主流期刊(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确定)上发表论文2篇;或者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独立撰写),且在本专业领域国际主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者获得过部(省)级以上(含部省级)科研奖励二等奖以上(第一人);或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奖励二等奖(第二人)或三等奖(第一人),且在一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一条 新增博士生导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除了符合第十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自然科学类主持国家自然基金2项(或973、863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国家自然基金重点项目中的任1项)。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在一级刊物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自然科学类一般在一区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前三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前两名)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
(四)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或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或安徽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十二条 凡符合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的校外人员均可申请担任我校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外聘导师由学校颁发聘书。聘期通常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组织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学校。学院可在学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拟定遴选细则。
(二)硕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年一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博士生导师的申请材料,需由校学位办公室聘请3名以上校外知名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获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到会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委员对申请人逐一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校学位办公室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以三年为一个聘期,任期届满时,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标准由学院制订报学校审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备案。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为研究生导师。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执行。原《安徽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研字〔2011〕18号)自行废止。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