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文件
院发〔2022〕7号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管理办法(暂行)
为切实提升我院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的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我院哲学社会科学,现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宣传思想工作的实施方案》(师发﹝2015﹞55号)《安徽师范大学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师发﹝2015﹞56号)以及《安徽师范大学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文化交流管理办法》(师发﹝2016﹞5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园内举办的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各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与学院科研管理、艺术实践中心等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守土有责,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院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促进学术繁荣、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阵地,绝不给错误思潮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第三条 学院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必须按程序申报,经审批通过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对各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分类审批: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由各承办部门提出申请,经教务办公室、科研办公室、艺术实践办公室申报到分管领导初审后,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学生社团、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须经院团委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初审,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院外单位租借我院场馆举办的各类赢利或非赢利性报告、讲座、研讨会、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须由与其合作的相关学院、部门就活动内容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艺术交流等相关活动的报告人,应在申请有关活动日期1个月之前由书面形式申报到相关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批,并且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加强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初审部门要按照程序,各司其职,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初审应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批的相关材料应作为档案资料保留不少于1年。
第六条 承办部门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的组织管理。在活动过程中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承办部门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学院党委报告情况。
第七条 承办部门不能把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艺术交流等活动作为创收的手段。凡不按程序申报、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而举办的、在活动过程中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有损学校或学院声誉的,要追究承办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秘书办公室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