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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艺术团章程(暂行)
编辑:尚科臣 预审:曹艺阐 终审:奚泰来  发布时间:2022-03-24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艺术团是在音乐学院领导下,由学院部分在职教师和在读学生组成的艺术团体(以下简称“艺术团”)。艺术团下设有交响乐团、民族管弦乐团、舞蹈团、合唱团、古筝乐团五个分团体。艺术团在艺术水准、舞台展演与赛事、专业和学科建设,以及安徽师范大学和学院文化交流、艺术交流、教学实践、美育建设方面,应发挥导向性、代表性和示范性作用。艺术团须坚持精品意识,并引领专业与普及并重的基础上,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面向市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推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努力营造艺术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力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 艺术团宗旨:

(一)丰富校园文化艺术建设,提高学生艺术素养。

(二)发扬师大精神,充分发挥宣传效果,展示学生才能,促进对外艺术交流。

(三)辅助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学生提供技专业实践和锻炼平台。

第三条 艺术团工作任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演出、比赛、展演、艺术交流任务以及艺术团定期汇报演出、以纪念日、节庆日为主题的各类专场艺术实践活动。

第四条 艺术团学生成员必须遵守《安徽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和《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艺术团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相关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艺术团设有团长或艺术总监;交响乐团、民族管弦乐团、合唱团、舞蹈团设有团长、副团长(分别教师和学生)、音乐总监、舞蹈总监、常任指挥、指挥助理、团务等;古筝乐团设有团长、副团长、团务。各岗位由聘任方式产生,为期3年,之后可续聘。

第五条 艺术团除上述常设架构外,还可另设艺术顾问、荣誉顾问、名誉团长等,倘社会知名人仕向艺术团捐资赞助等,可邀请担任相关荣誉职务。

第六 团长、副团长代表出席相关会议,并转达会议精神及内容,以及团队的对外宣传推广和排练和常态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 总监的职能包括对外发展、协调各团队的运作和管理,并以拓展活动,加强艺术交流活动,把握艺术质量。

第三章 成员

第八条 艺术团成员的招聘与录用:每学年在学院内部进行招聘,凡是本科在读学生,品行端正,成绩良好,专业能力突出,承认本章程,经报名考核通过,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

第九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认真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并经艺术团考核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艺术团成员要学习、遵守艺术团章程、出勤、各项制度和严明纪律。

第十一条在艺术团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的成员给予奖励;对表现差的给予批评;特别差的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每学年结束前对毕业班成员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艺术团成员职责与权利:

(一)拥有参加培训、接受训练、提高艺术技能的职责,在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特点可选择自己擅长的乐器的。

(二)在艺术团内部可以向个团队负责人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可拥有竞选艺术团内各相关职务和享有艺术团相关待遇。

(四)在艺术团中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可参加相关评优的权利。

(五)以合理的理由可申请退出艺术团,但必须事先向艺术团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六)拥有监督艺术团运作的权利。

(七)拥有被批评辩护的权利。

第十四条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演出,执行艺术团决议,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艺术的宗旨,维护艺术团的利益。

(二)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训练、演出等任务。

(三)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四)艺术团成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参与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其它事务。

(五)在未经指导老师和总监批准前,不得参加与艺术团有任何抵触的活动,以及不得擅自报称艺术团代表的身份。

第四章 纪律制度

第十五条 考勤制度

(一)按照要求准时参加训练和演出,不得无故迟到或缺席。

(二)各队训练和演出由指导老师负责现场考勤及签字确认。项目协调负责统计数据及追踪训练出席率,每月把统计结果向总监汇报。

(三)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一般不允许请假。

(四)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团内通报,并予以除名。

(五)各队及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演出或外出活动,必须经过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不得私自行动。

(六)考勤工作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考勤方法

艺术团成员应按各队要求按时训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要请假。

艺术团考勤根据个团队的点名册由团长或副团长(教师或学生)采用点名的方式进行,考勤表表、各团队实行专人记录备案和成员监督相结合的不定期的公开考勤情况。

第十七条 请假销假

(一)成员因病请假,应有相关证明并写出请假条,经负责人认可,得到各年级相关学生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停训或停止演出,否则不得缺勤。

(二)外出演出,应听从指导老师及负责人的安排,因事需离开者,必须向负责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三)成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归队训练或参加艺术活动。

(四)成员不经请假而未获准假者随意缺勤,或假满不按时销假及延长假期不向负责人办手续者均按旷训处理。

第十八条 考核制度

(一)艺术团对成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它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或毕业年评出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并将予以通报。

(二)艺术团成员须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每次演出结束,须召开总结会议,由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奖惩制度

(一)对于模范履行成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给予奖励;对于不遵守本章程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艺术团工作造成影响的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对于损坏、遗失艺术团办公用品、服装、道具等公物的成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二)艺术团的每次艺术活动结束后,根据成员平时的业务表现、考勤记录和演艺水平等进行评核。

(三)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由项目协调负责存盘,于每学年末交负责人结合学院相关奖惩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 排练及演出管理制度

(一)艺术团下属各团根据各自安排训练计划,充分利用课程时间或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体训练为主,训练期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二)为了保证各团完成每学期训练演出任务,要求各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

(三)凡由艺术团创作、编排的原创节目,包括总监、指导老师等创作、编排之作品,未经指导老师及总监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一)艺术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二)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属大学固定财产,日常由总监指派项目协调安排统一管理,演出时由参演队员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学期末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学校。

(三)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的出借须经总监批准,艺术团成员除正常训练、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私借。

(四)新置器材须由总监报学校批准,并由总监安排统一保管。乐器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经指定保管人的乐器,必须本人使用,不得外借。掌握乐器的正确使用及保养方法,确保乐器的完好,如有发现器材损坏,应立即上报。对使用中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遗失,须追究责任、责令赔偿。

(五)成员应爱护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演出前由项目协调发给各团学生团长,成员经学生团长领取服装并办理有关手续,演出结束后及时上交学生团长转交回项目协调按规定管理,个人不得私用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

(六)艺术团成员要爱护训练时的乐器、音响、道具、服装及其它训练设施,使用完毕要及时整理、清洗并归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须经总监、副团长一致通过,团长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艺术团所有成员。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艺术实践办公室(艺术团)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