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发布人: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皖人社秘〔2011277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扶持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就推进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全省城镇就业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继续向高校毕业生开放的基础上,用三年时间,扶持建成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其中,到2011年底,建成30家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2012年、2013年扶持建设目标另行确定。力争三年内,通过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000人以上,创业成功率达30%以上,带动就业10000人以上。
二、基地建设
(一)建设原则。坚持“政府扶持、属地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原则。充分借助各类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各方以多种形式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高校、各市场经济实体组织均可投资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二)规范命名。各孵化基地名称一律采用“XXX(行政区划名或高校名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也可在行政区划或高校名称后增加投资建设主体的字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认定办法见附件1)。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予以命名,加挂统一制作的“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标牌。2011年认定工作时间安排:9月底前各单位对照标准提出申请; 10月中旬前市级初审,推荐上报;10月底前省级评审,予以认定。鼓励各市自行开展市级孵化基地认定和授牌。
(三)扶持政策。被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基地建设规模和入驻孵化实体情况,省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补助(具体标准见附件1),用于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提高孵化基地服务水平。鼓励各地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资金,用于改善孵化基地条件,引导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良性发展。
三、基地管理
(一)入驻条件
1.创业者须为毕业两年内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入驻创业实体须由高校毕业生(含团队)独立创办或占有50%以上股份,并负责主要经营管理。
3.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导向,且有利于体现高校毕业生自身优势和创业特色,优先满足电子信息、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服务代理、家装设计等科技类和现代服务类创业项目需求。
4.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
(二)入驻流程
1.提交申请。由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团队)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驻申请,创业计划书或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创业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
2.专家评审。由基地创业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入驻孵化的企业或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驻孵化资格。
3.入驻孵化。由孵化基地与符合入驻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团队)签订入驻孵化协议(最长不超过三年),安排创业孵化场地,并协助其入驻开业。
(三)管理要求
孵化基地实行“谁建设谁管理”,即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接受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创业指导机构的业务指导,按要求上报相关情况,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具体要求如下:
1.成立服务机构。孵化基地要建立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服务场所,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创业扶持政策、工作责任意识强的专职工作人员。
2.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公布扶持政策内容和办理流程,公开承诺服务内容和办理时限,帮助创业者享受扶持政策。
3.完善基础工作。为入驻孵化创业实体(团队)制作统一标牌,建立创业实体(团队)、创业人员、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等各项基础台帐和档案。
4.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建立扶持资金使用专帐,确保资金用于落实创业政策和提高孵化基地服务水平,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5.提供相关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工商税务登记代办、开业指导、创业交流等相关服务;加强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创业指导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协助开展项目推介、项目评价、风险评估、创业培训等工作;邀请创业辅导专家不定期为入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针对性的咨询和指导,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6引导创业实体(团队)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入驻创业实体依法经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安全责任制,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四)退出机制
各孵化基地要建立有进有出的良性循环机制,规范孵化退出程序。
1.孵化期满迁出。依据入驻协议,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孵化期满应主动迁出孵化基地。各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要在协议孵化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做好迁出准备,并协助其迁出。
2.自愿提前迁出。在协议孵化期内,入驻创业实体(团队)自愿提前迁出孵化基地的,要提前一个月告知孵化基地,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办理迁出手续。  
3.责令退出。入驻创业实体(团队)出现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入驻后三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创业实体(团队)转让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等情形之一的,由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0日)退出孵化基地。
对孵化成功按期出园企业,按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社〔2010〕1303号)规定给予补助。对超期入驻或不按期退出孵化基地的,将不再享受入驻孵化优惠政策,并按入驻孵化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退出孵化基地。
四、创业扶持政策
入驻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团队),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用实行“一免两减”(即第一年免收,后两年减半收取);水电费用给予40%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从缴纳的场地费用中支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起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社〔2008〕1114号)有关规定,对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对创业实体吸纳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创业实体相应的社保补贴。
 3.由孵化基地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免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代理服务,按规定享受工商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一般掌握在50万元左右。
4.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有关规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企业(除特定行业外),在新增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6.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人事代理,协助办理户口落户和社会保险接续。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符合规定条件可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分配见习指标给予适当倾斜。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的条件、期限、标准,国家有专门规定或最新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鼓励各地设立创业扶持资金,给予入驻基地创业孵化的高校毕业生适当的无偿资助,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认真贯彻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决策部署,结合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加大对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扶持力度,明确所属创业指导机构的帮扶职责,指导各孵化基地提高管理水平,将各项创业扶持服务延伸到孵化基地,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为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资金保障,做好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各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单位要加大投入,不断完善孵化功能,规范孵化基地管理,提高创业扶持服务水平。
建立季报工作制度,各孵化基地于季后5日内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情况表(附件3),省就业办将定期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创业孵化成效。定期开展年度考核,对不达标的孵化基地,报请省就业领导小组取消命名和授牌,对机构健全、管理有效、发展态势良好的孵化基地和优秀的创业者予以表彰,着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1.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2.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情况表(季报)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办法(暂行)
为规范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高校和各经济实体组织投资建设的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场所(包括创业街、创业园、创业楼),均可申请认定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由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填写《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市级初审。由所在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认定。
3.省级认定。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并授牌。
三、认定标准
1.拥有集中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孵化的专门场所,管理规范,运行良好。
2.每个创业实体(团队)实际专用场地标准:非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少于25平米;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少于150平米。
3.成立创业服务中心,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创业帮扶服务,协助落实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4.实际入驻孵化的创业实体组织数量和带动就业人数达到规定要求。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分为A、AA两个等次,具体标准如下:实际入驻创业实体组织(团队)10家以上,带动就业40人以上为A级,给予50万元专项补助;入驻创业实体组织(团队)20家以上,带动就业80人以上为AA级,给予80万元专项补助。
附件2: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申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孵化基地名称
 
孵化基地地址
 
建筑面积
 
投入资金
 
可容纳入驻孵化数量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
 
创业高校毕业生人数
 
实际带动就业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地创业服务中心建设情况
□已建       □正在筹建       □ 未建 
现有      人(其中,兼职    人,专职     人)
入驻孵化项目范围
 
现有管理制度目录
(文本附后)
 
申报单位意见
                            
                            
                         (盖章)
                                
所在地(市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盖章)
                             
 
附:基地情况简介
 


附件3:
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情况表

填报单位:
    年第    季度
填报时间:
 年        
扶持政策落实情况
本季度新增
 
累计减免场地租金费用
累计减免税费
累计兑现
社保补贴
累计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金额
累计兑现其它补贴
入驻创业
实体数量
带动就业
人数
孵化成功
创业实体
数量
入驻创业
实体数量
带动就业
人数
孵化成功
创业实体数量
 
 
 
 
 
 
 
 
 
 
 
本季度新增入驻创业实体名录
入驻创业实体名称
经营项目
创业者姓名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填报说明:
    1.本表于季后5日内上报,遇节假日顺延。
    2.上期结转是指上季度期末统计数,期末累计是指截至本季度末汇总统计数。
    3.新增入驻创业实体数填报不下,可按此表统一栏目另行提供。
    4.孵化成功创业实体数量是指孵化期满迁出基地创业实体和自愿提前迁出基地创业实体的累计数。不包括被责令退出基地和终止创业的创业实体。
    5.累计兑现其它补贴是指各项社保补贴以外的创业补贴、岗位开发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就业见习补贴等。

 审核者: 审核日期:2013-03-29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