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导师:
为贯彻落实学校“两大振兴行动计划”、落实学校招委会主任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校研字〔2014〕43号)、、《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研字〔2018〕20号)、《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办法(试行)》(校研字〔2019〕17号)、《关于开展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工作的通知》(研究生院〔2023〕13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考核,现就有关工作通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聘期考核对象
校内所有在职在岗、校外兼职的研究生导师(校人字〔2023〕33号文件规定的临近退休的导师、2020年12月以来增补的导师、所有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导师不参加聘期考核)。
(二)学年业绩考核对象
校内所有在职在岗、校外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导师(校人字〔2023〕33号文件规定的临近退休的导师、所有专业学位硕士生实践导师不参加学年业绩考核)。
二、考核内容
(一)导师职责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精湛的业务素质。研究生导师应努力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实践创新能力,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二)聘期考核内容
主要对导师在2020年7月-2023年6月聘期内履行导师职责和取得教学科研业绩的情况进行考核,兼任不同类型导师岗位的分类(学术型硕导、专业型硕导)进行考核。
(三)学年业绩考核内容
主要对导师在2022年7月-2023年6月期间取得科研、教研业绩的情况进行考核。
1.学术型硕士生导师考核期业绩最低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本学科E1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E2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出版D类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获C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获批主持C类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协会的专业展1次;获B3类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第1);获B3类教学称号1项;获批主持B1类教材与案例建设类项目1项;获批主持省级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1项;获C3类教学竞赛奖项1项;获省级人才称号(含人才项目)1项。
2.专业型硕士生导师考核期业绩最低要求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本学科E2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出版D类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获得D类科研奖励1项(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名;获批主持D类科研项目1项;获得本学科相关授权专利1项(第一发明人);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协会的专业展1次;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相应专业学位案例库1项;取得经鉴定或被采用的咨询报告、调查报告等与实践背景密切相关的成果;指导研究生获C类学科竞赛奖1项;获批主持C2类学位点与专业建设类项目1项;获B3类教学成果奖1项(排名第1);获批主持C类教材与案例建设类项目1项;获B3教学称号1项;获E类出版发表类成果1项,或获B类演艺类成果1项。
3.科研业绩未达标,但所指导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或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视同业绩合格。
三、考核程序
(一)修订细则
依据学校文件及学院情况对学院现有研究生导师考核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于考核开始前,向考核对象进行公布。
(二)个人填报
考核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附件1),并按要求报送至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或指定邮箱。
(三)学院审核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单位的考核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于8月20日前确定相关导师的考核结果,9月14日前确定校外导师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结果报送
学院于2023年8月21日前完成校内导师的《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学年业绩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按要求报送研究生院。
四、工作要求
本次导师考核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测算的重要依据,与2024年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结果密切挂钩,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将取消研究生招生资格,学院未提交考核结果的导师下一学年原则上不予招生,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考核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证据者;
2.无故拒绝考核者;
3.出现教学事故者;
4.学校年度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者;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者;
6.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7.导师在校人事处教学科研系列各级岗位履职考核不合格者;
8.有《安徽师范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中“师德一票否决制”相关行为者;
9.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校相似性检测或盲审中不通过篇数2篇(不含申诉后通过的)及以上者;
10.指导的学位论文在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抽检中不合格篇数
1篇及以上者;
11.无特殊情况未指导研究生者。
五、考核结果及处理办法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当年度学校各类各级有关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的推荐评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导师资格。
(一)因导师职责考核为“不合格”的,如属导师职责第一条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决定,如属导师职责第二、三条的依据《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试行)》《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和“双盲”评审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二)因科研业绩考核为“不合格”的,可在暂停招生期间提交符合要求的业绩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在下一学年恢复其招生资格。
(三)连续两个聘期考核均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六、附则
(一)论文署名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二)本办法所称项目、期刊级别、著作、专利、科研奖励等按《安徽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分类和认定办法(2023)》《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2022)》认定。其中,指导学生获学科竞赛奖除《安徽师范大学教学业绩认定和奖励办法(2022)》认定的比赛目录外,其他赛事限省级政府部门、省级专业协会(学会)或省级专业教指委主办的专业比赛。
(三)使用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业绩进行考核的,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论证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
七、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小红
电 话:0553-3937187
邮 箱:1511938191@qq.com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登记表
2.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情况汇总表
3.安徽师范大学研究生导师学年业绩考核情况汇总表
安徽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23年8月